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或者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获奖金额、开奖日期等作虚假表示,以及让内定人员中奖;(二)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三)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为奖励的,其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