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形式进行价格欺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一)谎称降价,或者使用引人误解的模糊语言文字或者其他形式表示价格;(二)对同一商品使用两套价格,低价报价,高价结算,或者在明示的商品价格之外增加收费;(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使商品的结算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而影响商品的明示价格;(四)其他价格欺骗形式。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