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就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或者刊登、散布声明性广告;(二)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或者指使他人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机关、传播媒介、行业组织进行投诉;(三)散布谣言、散发传单或者其他宣传品;(四)其他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