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或者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获奖金额、开奖日期等作虚假表示,以及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三)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为奖励的,其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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