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的价格、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重量、含量、数量、有效期限、使用方式、知识产权状况、经营状况、销售服务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前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下列行为:

(一)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或者进行使人误解的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

(二)印制、张贴、散发、邮寄使人误解的虚假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通过公共传播媒介作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报道;

(三)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使人误解的虚假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者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报道。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