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形式进行价格欺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

(一)谎称降价,或者使用引人误解的模糊语言文字或者其他形式表示价格;

(二)对同一商品使用两套价格,低价报价,高价结算,或者在明示的商品价格之外增加收费;

(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使商品的结算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而影响商品的明示价格;

(四)其他价格欺骗形式。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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