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需要增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进行设计和施工。利用居民住宅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住宅所有权人的同意。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