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需要增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进行设计和施工。

利用居民住宅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住宅所有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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