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七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以下用地定额指标进行规划建设:(一)市级公共体育设施,每一千人口不低于一百七十平方米;(二)区级公共体育设施,每一千人口不低于三百一十平方米;(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每一千人口不低于二百八十平方米,并应当与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