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设施的有关技术规定、安全和卫生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