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设施的有关技术规定、安全和卫生标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