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单位自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