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