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单位自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