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者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需求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供职工、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