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者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需求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供职工、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