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动。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操纵和支配。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