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条已修改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通告等必须冠以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