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侮辱少数民族的行为。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