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第三十条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国有商业、供销合作商业以及集体、联户、个体商业,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民族贸易。自治县社会集资修建的农贸市场,自治机关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国家民族贸易政策,鼓励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