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加强乡村公路、林区公路和农村邮电通讯网点建设,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

自治县内社会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乡、镇、村的公路建设,在立项和资金安排上给予照顾。

自治县筹集资金加强县、乡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确有特殊困难需要上级帮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立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