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加强乡村公路、林区公路和农村邮电通讯网点建设,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自治县内社会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乡、镇、村的公路建设,在立项和资金安排上给予照顾。自治县筹集资金加强县、乡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确有特殊困难需要上级帮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立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