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贫困乡、镇、村工作的领导,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从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扶持开发性生产,发展商品经济,提高贫困乡、镇、村的自我发展能力。

凡贫困乡、镇、村扶贫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安排,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优先照顾。

贫困乡、镇、村在本县县城或者经济、交通较为发达的乡、镇兴办企业所创属于本县收入的税利大部分或者全部返还贫困乡、镇。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