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第十七条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