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应当配备有侗族、瑶族、苗族的公民。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