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使用汉语,法律文书使用汉文。对不通晓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