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广州港籍和在本市申领户牌的船舶离开本市水域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申报船舶户口:

(一)设立保卫工作机构的船舶单位,由其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掌握本单位船舶以及从业人员进出港情况,每三个月向原登记的水上公安部门申报;

(二)不设立保卫机构的船舶单位以及个体船舶的使用人的船舶,每一次离港时应当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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