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税收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保税区内的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备所需的物资、设备;(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