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经检验符合出口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实行零税率征收增值税、免征或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