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行业规范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整容、整形项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