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患者家属有权查阅、复印上述资料。

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医疗机构无合法理由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出具收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