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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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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行业规范

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洗烫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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