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或者搭售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