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对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标明,不得隐瞒。对电器类商品、易燃易爆类商品和整容、整形服务、游乐服务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或者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惊险性游乐项目,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