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经营活动。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