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不得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例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一)依法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二)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