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