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