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参与联合的各个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