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