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其提出行政执法建议,被建议者应当在接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督检查部门做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