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