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