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监督检查部门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