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按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