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许可证、执照、资金、场所、帐户、发票、合同、证明及其他方便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