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同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