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进修、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