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同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