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非宗教团体和非寺观教堂不得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