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二)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团结、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稳定;(四)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