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