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条已修改宗教团体享有下列权利:(一)维护本团体及其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按照本团体的章程开展活动;(三)认定本团体的宗教教职人员;(四)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性事业;(五)举办宗教院校、培训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六)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开展宗教方面对外友好交往;(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宗教出版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