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向文物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的设立、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